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印发
据人社部网站11月24日消息,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规定》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规定》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要求。《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
《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