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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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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洛扎县住建局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日期: 2021-10-15 12:22

洛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2021-10-15

西藏洛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西藏洛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西藏洛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牌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建议。

(二)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单位办公楼和业务用房等公有房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的普查、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公有房屋维修改造计划。负责全县公有房屋拆除的备案及审批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房地产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自治区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进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编制全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并组织实施本级市政工程项目。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备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实施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开展地方(藏式)特色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县直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县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二)负责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

(十三)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综合防护建设发展、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等规划。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及通讯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上报和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的日常监管。

(十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备案、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不良记录的处理和建档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地产交易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开展房产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市民的防空防灾和应急救援知识。健全完善防空防灾相结合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组织市民进行防空疏散、掩蔽。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九)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桥梁、地下管线、井盖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负责污水处理、燃气、供热、洗车场、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及其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

(二十二)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县城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设施管理,负责民族特色文化市容营造和保护工作,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负责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节日装扮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园林景观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公园分级管理标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以及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城市管理领域全县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负责数字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联动调度、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范标准和长效机制。

(二十六)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业改革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

(二十八)参与县城内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城区防洪防汛工作。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处理。指导、监管全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参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网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市政设施维护制度,组织签订市政设施维护运营合同,监督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工作。

(二十九)督察执法人员执法情况,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信息数据服务工作。

(三十)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委托等工作,对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等进行管理,行使迁移城市古树古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城市公共绿化内开设经营店、修剪城市树木等方面的审批。负责城市市政管理方面问题研究。

(三十一)负责城镇燃气领域(含城镇加气站)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供气站监管工作,承担供气管网的接入许可工作;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十二)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研究。核发城市建筑(工程渣土)垃圾处置核准证;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负责本县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推广运用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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