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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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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洛扎县财政局(国资委)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文日期: 2021-10-15 11:38

洛扎县财政局

时间: 2021-10-15

西藏洛扎县财政局是西藏洛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西藏洛扎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各级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配合自治区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研究财税政策和财税体制,拟订符合洛扎实际的办法措施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县和本级年度预算、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自治区彩票管理政策和相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津贴补贴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国库业务。组织编制并上报政府财务报告。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并指导有关业务,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六)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预警管理、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所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拟订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办法,收取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险政策。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社会保险资金(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

(十)负责管理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县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安排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工作,监测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依规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与编制等部门健全沟通机制,参与事业单位改革。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城镇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政策,安排城镇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

(十五)研究全县财政经济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地方财税法规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六)承担全县性以及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财政科研,管理财政科研经费。

(十七)监督执行地方财政金融政策。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工作。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建设。

(十八)编制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十九)组织编制全县中期财政规划。组织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二十)指导本级部门和乡镇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地方债的兑付、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二十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拟订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运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十二)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编审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结算代理银行代理费用。负责总会计核算,组织、指导乡镇政府总会计工作。依法负责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监督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进口产品采购核准;受理供应商投诉、行政复议;负责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监督、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组织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承担本级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经费开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及改革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指导乡镇政法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二十五)承担县财政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指导乡镇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县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政策。

(二十七)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二十八)承担全县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工作。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提出全县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全县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及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二十九)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十)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总体部署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本级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方案,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有资本的有序推进。

(三十一)分类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所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

(三十二)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企业内设监事会报告。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十三)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奖励和约束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四)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业绩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相关人员薪酬和奖惩建议。

(三十六)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十七)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八)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指导所监管企业与中央企业、内地省市国有企业加强合作。

(三十九)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牵头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

(四十)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四十一)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继续完成原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关政策。

(四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计划建议,引导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措施,推动企业技术、产品、管理等创新。参与拟订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对外交流。

(四十三)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监管所监管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承担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监测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重大信息公开。统筹协调出资人监督工作,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

(四十五)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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