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04
文号:
发布机构: 洛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信访局、外侨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4-15 11:59

洛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洛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县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办法执行。

洛扎县人民政府

201684

洛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要求山南十项规则,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南地区关于规范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的暂行办法》山委办201566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及报账程序等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一、报账管理

(一)票据要求1.财务审核人员应对原始单据进行稽核并审查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对违法开支应拒绝办理2.所有票据均需正规的完税发票如出现单位名称不符或者个人的,一律不予报销,清单上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进行情况说明3.票据收款单位有休闲娱乐会所等高档场所的一律不予报销4.发放慰问金等务必有领款单或发放表,同时附上相关村(居)及领导等证人证明、群众签字并按手印5.财政发放的电子发票主要用于预算内资金和民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及项目资金等支出6.为进一步提高决算编报质量,严禁报销各类跨年度的票据7.票据内容与开票单位主营业务不的不予报销8.对公业务一律不得使用现金及现金支票。

(二)报账程序:按照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安排支出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坚决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主管人员自己报销费用须由分管领导或副职来审签;资金拨付统一使用洛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在签字之前确认相关资金的来源及支出事项,并作进一步的说明。

各单位预算内资金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须有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报账时间定为每月1日至25日。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账工作,并把各单位安排的财务专人名单报送至县财政局。请各乡(镇)、各单位财务报账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财政、财务人员对相关业务务必做到日清月结。

二、借款管理

按有关规定财政资金不予预借个人使用,确因公事需要预借的必须由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并附相关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作借款依据,各单位预借资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预支,财政资金预借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将每月扣除借支人的60%工资,原则上需在三个月内到财政结清欠款。各涉项部门一律不得预借各种工程资金。

三、三公经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用。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山南地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委办201442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公务接待每人严格按120/天标准执行,接待审批单上必须写清接待对象单位及人数、陪同人员人数、就餐时间、地点、经办人等,严禁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用车运行及公车购置费用。严格按机关后勤及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执行,油料单据上须写清车牌号并附上派车单,无派车单的单位,需有出车里程、返回里程、实际结算里程、里程标准价、实际油料费总计和单位盖章及经办人签字等的相关证明。公车小型修理费用须附详细清单,公车大型修理超过3万元以上,经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公车大型修理超过5万元以上,经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修理费用须附详细清单和说明。公车购置必须办理控车手续,地区控车办批准后方可购置。

(三)三公经费管理各单位在餐馆、超市、打字复印店,菜店等发生的支出必须每个季度报一次账,超过季度时间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报账。

四、商品和服务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公费报销单据上必须附上清单,每张清单表上经办人员要签字并说明用途。购置办公设备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程序。

(二)住宿费。根据《山南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财行字2015144号文件规定,区外住宿费标准350/天;拉萨市及各地(市)所在地旺季350/天,淡季300/天;县政府所在地260/天。

(三)差旅费。根据《山南地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财行字2015144号文件规定,出差7天以内(含7天)120//天执行,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80//天执行,下乡补助按80//天标准执行,单位负责人严格把关本单位人员的出差或下乡情况,差旅费提标后,将不予以报销任何餐饮票据(公务接待除外),差旅费报销单上写清出差或下乡事由和往返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字。

(四)医疗费用。1.我县干部职工(含退休),经地区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赴内地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往返交通费用,凭地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转院证明、入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凭票报销2.我县干部职工(含退休),经地区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赴内地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按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3天的标准,根据区外住宿费标准凭地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转院证明、入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凭票报销3.干部职工(含退休)住院治疗期间安排一名陪护人员的食宿费,标准为100/天(陪护人员食宿补助天数以干部职工入院至出院期间天数为准),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按凭票报销50%4.除干部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住宿外,病假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考虑5.财政局设立大病救助基金,对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制度报销补偿、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从基金中予以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7万元6.独生子女每年11月份人社局统计参保,次年开始享受,独生子女住院费用凭票到人社局报销,未能参保(符合参保条件,又未参保的将不予报销)的独生子女,夫妻双方都在本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凭票报销80%夫妻双方一人在本县工作的干部职工报销标准为:票据金额×50%×80%

(五)加班补助。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将加班补助按干部职工实际加班次数规定标准发放补助,不得平摊。按照在工作日加班的,每人每次发放加班补助30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每人每次发放加班补助60元的标准,各单位严格填制3小时以上加班人员的加班补助登记表,具体为日期、时间、加班内容、加班人员签字,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六)值班补助。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将值班补助按干部职工实际值班次数规定标准发放补助,不得平摊。维稳值班6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发放维稳值班补助30元,6小时至12小时,每人每次发放维稳值班补助60元,12小时至24小时,每人每次发放维稳值班补助90元,报销值班补助必须附值班表,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七)培训费和学杂费。1.各行业部门安排培训发生的费用,由各单位预算经费中解决;县委、政府和组织部安排培训发生的费用,财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报销住宿、交通费和培训费等,参加培训人员应提供县委、政府和组织部安排的培训相关文件2.鼓励干部职工提升学历,学有所成、学以致用,提高工作能力,为洛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取得研究生(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学杂费(学费、书杂费)按80%报销,研究生以上学历学杂费(学费、书杂费)按90%报销,凭毕业证报销学杂费3.关心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专技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取得助理级资格证的报销不超过2000元;取得中级资格证的报销不超过3000元;取得副高级资格证的报销不超过4000元;取得高级资格证或注册资格证的报销不超过5000元,凭资格证报销相关培训费、住宿费、报名费(正规有效发票)。

(八)通讯补贴。正县级实职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县级干部(含高级职称)每人每月260元;正科级实职(含中级职称)每人每月200元;其他科级干部每人每月150元;科员(含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九)新生报到路费。新分配到洛扎工作的人员,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用,具体为区外院校毕业生每生一次性报销2000元,区内院校毕业生每生一次性报销1000元的,新分配人员凭有效的票据和人社局证明到财政局方可报销。

(十)休(事)假包干路费。1.干部职工休假包干路费由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干部职工本人籍贯地统一落实,休假包干路费提标后干部职工事假路费,财政按规定不予解决;各乡(镇)和各单位鼓励干部职工正常休假,各单位(乡镇)应将不能休假干部职工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15%以内,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人员的补助财政按规定转给各单位或各乡(镇),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或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考虑。经单位批准,由于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休假未能休满的干部职工的未休补助和干部职工休假包干补助标准,按山委办201566号文件执行2.独生子女探亲费往返交通费用的80%报销,一年只报一次,要独生子女证3.大学生西部志愿者(含援藏专技人员)休假经费,服务期为1年以内(含1年)的,休假费用由本人承担,服务期为2-3年期的,休假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4.公益性人员休假补助费用,按规定每人每年落实3200元休假包干补助。

(十一)调动、搬迁费。1.工作人员跨省(区)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工作人员区内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人1000元予以补助,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单位报销。工作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2.据《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和区外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干部离退休后探亲有关问题的复函》藏人复200522号精神,凡在我县离退休(区外与区内少数民族同志结婚)的干部职工,每年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探视地点只准一处),往返交通费按实际票据由县财政局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各单位专项资金必须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专项资金的拨款必须要付施工单位或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拨款申请书、完税发票、委托书、法人代表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合同书、资金批复等相关文件,资金拨付按合同规定施工进度予以拨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提供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予以拨付质保金(需提供当地乡(镇)及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上下两级政府之间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甲乙一方必须具有施工资质手续)的要求,各涉项部门交由当地村居或农牧民实施的小型项目(含民工工资),按专项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分管领导的审签,一次性超过100万元或累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必须由政府主管领导的审签。

(四)若没有明文规定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的,不能提取管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费使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五)县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解决的资金,必须附上相关会议纪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201681日起执行,如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