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更新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23〕6号)。
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23年10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降费政策,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23年10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目录清单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目录公布后,各地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